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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经营功能,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章程>,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交易范围包括本市和外埠再用的类旧机动车辆。交易方式为:组织双方直接批发、零售,同时开展寄售、竞卖。
第三条 交易市场的宗旨是: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合法交易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政策、法规组织规范化交易,有效地疏导流通,促进经营 发展。

第二章 买卖双方直接交易


第四条 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交易市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进行。交易市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实行物资管理、工商管理、车况安全管理、平抑价格等职能。
第五条 单位买卖旧机动车须持介绍信,个人须持居民身份证。卖方还应携带有关证件和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原始发票、成交发票、购置费附加缴纳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证等。
第六条 上述证件和手续核实无误后,工作人员要对车辆进行登记、验看,详细记录买卖双方的名称、车辆名称、型号、颜色、使用年限、行使公里数、牌证号码、发动机号、车驾号以及双方提出的成交价格等,由买卖双方和经办人签字。
要严格审查车况,进行交易的必须是年检合格的在用车辆。报废车、组装车一律不准交易。
第七条 工作人员如发现成交价格不合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车辆的新旧程度、行程多少、外观状况等,对价格重新评估,做到不让国家利益受损,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者获利。
第八条 买卖双方成交,由工作人员暂留行使证,开具交易四联单。卖方持四联单到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验证,工商所留第四联。尔后,卖方持一致三联交市场财务,交纳经营管理费。财务加盖收讫章,留第一联。三联向工作人员领回行驶证。买方凭第二联办理成叫手续,凭第三联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过户或转籍手续。
第九条 交易双方的介绍信以及居民身份证、原始发票、成交凭证的复印件和登记表等全部资料存档。
第十条 凡一次交易五辆以上的,交易市场指定专人上门服务,就地办理各种验车手续。

第三章 寄售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寄售须持介绍信,个人须持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寄售车辆的手续必须齐备:机动车行驶证、原始发票、购置费附加缴纳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证等。
第十三条 上述手续核实无误后,由业务经办人做出车况记录,然后签定寄售协议书。全部随车资料由经办人保存。
第十四条 办理寄售手续,开具寄售五联单。第五联业务留存,一至四联交财务,收取寄售费(标准另订),加盖寄售收讫章,财务留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交用户,第四联作为入库凭证交仓库。仓库验收并加盖收讫章,由业务经办人、卖方和保管员分别签字。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联系到买主后,及时通知卖主。卖方持寄售协议、
寄售五联单第二、三联,到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验证,工商留第三联。尔后,
卖主与业务经办人和买方共同到财务结算寄售费、经营管理费,财务加盖寄
售费用全部收讫章。以此作为凭证,办理提车手续 。
提车时, 买卖双方、业务经办人、保管员应在第二联分别签字。并将第
二联交仓库留存。
第十六条 车主提出终止寄售或寄售三个月不能成交的结算寄售费用,
办理注销寄售手续,将车退还卖方。
第十七条 为有利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交易原则,可在适当
的时候,对寄售车辆组织竞卖活动,并逐步使其完善、规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交易的解释权归交易市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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