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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纪平在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崔述强在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原协会会长张忠勤在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协会章程
  
北京汽车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 北京汽车流通协会, 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for Automobile Circulation,简称:BAAC。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汽车市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的道德利益,为企事业单位服务、 为政府部门服务。充分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意愿与要求,协调同行业的关系,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 进行行业的规范管理。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保证行业协调、 规范、健康发展。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流通体系做出贡献。
第四条 北京汽车流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个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八条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北京汽车流通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行业调研:通过行业自律协调和有效服务,调和各方面的关系,达到净化市场,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为会员服务的目的。
(二)政策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与生产厂家建立牢固联系,积极宣传推广厂家的新产品,协助厂家推行其正常的营销策略和计划,反馈销售和消费者对厂家的意见,为厂家在北京的各项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行业协调:通过对行业的服务,进行行业的规划建设,达到对北京汽车市场发展的格局、目标、步骤等方面的促进。
(四)承办委托: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配合政府的行政、法制管理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向政府反馈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共同维护汽车流通市场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政府部门的施政、廉政和勤政工作开展。
(五)信息交流:发挥北京的自然优势,与国内外生产厂家和大经销商建立交流沟通渠道,为广大会员和北京汽车市场的壮大和繁荣服务。
(六)咨询服务:建立信息政策的收集、传递、咨询系统,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共同意愿和市场动态,敦促政府实现会员愿望。
(七)行业培训:对行业经营人员,经纪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经营人员、经纪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并设名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凡依法具备法人地位的从事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的销售企业,汽车生产厂的销售部门,大型经营性车辆使用单位;汽车交易市场和相关的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在汽车流通事业上有较大贡献或著名企业的负责人、行业专家和学者。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由会员介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或荣誉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违法违纪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宣布除名,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2、具有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3、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
4,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5、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履行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的义务;
2、接受协会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
3、承办协会交与委托事务的义务;
4、维护行业秩序、信誉和协会名誉的义务;
5、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6、向协会提供有关经营状况、政策建议和业务要求的义务;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为一年一交,交纳时间是每年度第一个月。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配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议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会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在会长领导下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主持的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的法人是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九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社会赞助;
2、会费收入;
3、有偿服务收入;
4、其他收入。
二、主要用途: 协会经费开支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 主要用于协会开展的义务活动;表彰奖励的开支;印刷会刊资料和广告的费用;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及其它各项正当开支。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展社会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各项变更需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力、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会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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